2018年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资助项目
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并获得深圳市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扶持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额的10%、最高1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单位为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二)须已获得深圳市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扶持,相关立项文件及扶持资金已下达。
(三)严格按照税务部门对加计扣除进行备案。
(四)研发项目及单位运营正常。
(五)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报告。
办理对象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
办理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符合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已按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3.正常运营1年以上,财务管理规范,设置有研发项目辅助账。
所需材料
(一)申报书(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生成并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
(七)由市财政部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验原件)
(九)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高新培育入库企业等)复印件(验原件)
(十)知识产权证书或知识产权申报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其它证明材料,如企业其他资质证书、获得政府资助的证明材料、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研发机构建设证明材料等(自主选择提供)
(十二)上述材料按顺序合并胶装成册,A4规格,正反面打印,附有目录及页码,加盖骑缝公章,书脊处需注明企业名称,提交一式二份。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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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6月19日-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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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8月20日-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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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10月15日-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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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6月19日-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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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8月20日-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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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10月15日-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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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补贴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