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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2)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2.4 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

  2.4.1 政策内容

  (一)对已取得合作成果的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的企业给予资助,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5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的资助,企业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二)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坪山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1000 万元配套支持。

  (三)支持各类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须在科研工作人员、科研课题、科研计划等方面满足要求),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资助。

  (四)鼓励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在坪山设立专职机构或组织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每家机构或人员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运营经费资助。

  2.4.2 申请条件

  2.4.2.1 申请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第四款的除外);

  (二)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2.4.2.2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申请的企业必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就申请的项目展开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项目实施地,并已向合作方支付合作经费,合作的形式可以是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

  (二)项目的实施主体须包括区内的机构,项目的主要成果产业化必须在区内落地实施;

  (三)与企业合作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技术专家参与合作项目的技术研发工作;专家必须有能力主持项目研发活动的开展,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优势;

  (四)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截止上年度的近三年内签订,合作项目经费支付行为发生在签订协议之后、提出本资助申请之前。

  2.4.2.3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4.2.4 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从事技术型和产业型科研活动,人文社科类不在实施办法资助范围内;

  (二)正常开展科研工作:包括工作站或基地内正在从事科研活动的常驻工作人员至少5名(含)以上,进行中的科研课题5个(含)以上或课题的资金总额500万元以上,有详细的科研计划。

  2.4.2.5申请第四款资助的单位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等院校包括:本科以上院校;

  (二)公立医院包括:市级及以上三级甲等医院;

  (三)科研院所包括:市级及以上科研院所;

  (四)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低于3个,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对单位资助20万元;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低于2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对单位资助10万元;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低于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对单位资助5万元;

  (五)已获资助单位须将不超过50%的资助资金以绩效奖励形式给予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或成员。

  2.4.3 申请材料

  2.4.3.1 申请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申请第四款的除外);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申请第四款的除外);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申请第四款的除外);

  (五)所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机构资质相关证明材料(第四款)。

  2.4.3.2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交以下条件材料:

  (一)申请企业就合作项目在采取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合作形式的必要性说明;

  (二)企业与合作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复印件,其中应包括明确的研发目标、参与人员的姓名与分工、合作项目的经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进度、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项目实施地等内容;

  (三)申请企业支付费用的支付凭证和合作方收款后开具的发票(收据)复印件;

  (四)合作项目已支付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产业化进展情况(包括发表的论文、产品专利授权、销售合同、市场准入认证等证明材料);

  (六)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水平、企业及合作单位资质的附加材料;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4.3.3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市主管部门资助文件及市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2.4.3.4 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批准文件或证书、科研人员名单及详细资料、科研课题合同书、科研计划。

  2.4.3.5 申请第四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材料(粤、港、澳地区单位不需提供)、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材料(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等的授权书,工作人员身份证等)、上年度已获资助的绩效奖励发放相关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合同和相关资金转账证明材料。

  2.4.4 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属评审类,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属核准类。

2.5 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

  2.5.1 政策内容

  (一)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层次人才在坪山区创办的机构,按人才层次,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创业资助;同一高层次人才创办的机构只能获得一次本项资助。

  (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对上级行政部门认定且有资助的创新团队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深圳市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的团队项目,按照市追加资助额度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追加资助。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按照市资助额度50%,给予最高2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上述团队项目自行实际投入资金的50%(场地费除外),另行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最长分5年发放。

  (三)对参加上级行政部门最后一轮评审未获得认定的创新团队项目,按照最后一轮评审分数的排名,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四)对未获得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项目,按照项目的综合评估情况,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五)对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项目单位,按实际支出场地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6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的场地费用资助,最长分5年发放。

  (六)对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项目单位的人才成员,按照人才层次,分别给予每年15万、10万、8万、6万元的个人住房租金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七)对引进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项目单位落户的机构,每个项目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人才计划项目团队的机构,每个项目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引进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的机构,每个项目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2.5.2 申请条件

  2.5.2.1 申请第一款高层次创业资助的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坪山区设立机构,或异地入选并已在市人才主管部门备案的高层次人才设立的机构迁入坪山区,提出申请时高层次人才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机构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

  (二)第一款中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区全职工作的深圳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海外A类人才、B类人才、C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聚龙英才(杰出人才和ABCD类人才)。

  2.5.2.2 第一款中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际经营场所须位于坪山区)。

  (二)高层次人才应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该高层次人才名下登记股份占企业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30%以上(含30%)且每年在企业全职工作(或承诺在企业全职工作)6个月以上;或该高层次人才名下登记股份10%以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名下登记股份40%以上,且该团队所有成员每年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所有成员必须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自申报之日起不低于3年。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申请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的企业不得同时申请创赛项目落户奖励。

  2.5.2.3第一款高层次人才创业的分档资助标准:

  对深圳市或坪山区认定的杰出人才创业的,奖励200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A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A类人才创业的,奖励150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B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B类人才创业的,奖励120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后备级领军人才、海外C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C类人才创业的,奖励80万元;坪山区认定的D类人才创业的,奖励60万元。对不在上述人才认定范围内的高层次人才创业的,按照同类人才标准给予资助。

  2.5.2.4 申请第二、三、四款资助的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

  2.5.2.5 申请第二款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创新人才团队在坪山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核心团队成员一半以上(含团队带头人)必须与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据为准),且至少有一个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排名前3的股东。团队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可以是从区外迁入的。

  (二)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

  (三)创新团队自行投入资金5年资助总额为500万元,自行投入资金资助不与场地费、贷款贴息贴保、知识产权、研发投入、产业用房租金等资助项目同时申请,申请此项资助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财务数据专项审计报告等),自行投入资金资助分5年资助的比例分别为40%30%10%10%10%

  2.5.2.6 申请第三款创新团队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上级行政部门最后一轮评审未获得认定,且是未通过类别评审的前三个排名,资助金额按名次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二)创新团队指深圳市孔雀团队,且已在坪山注册成立企业,创新团队应与参加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申报一致,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每年在企业全职工作(或承诺在企业全职工作)6个月以上;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名下登记股份占企业注册登记股份的20%以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名下登记股份为60%以上,且该团队所有成员每年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所有成员必须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自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之日起不低于3年。

  2.5.2.7申请第四款未获得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项目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包括国际和国内两个层次的人才或团队,国际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指在国际范围有较大影响的人才或团队,包括学术著作或研究报告、担任职务、获奖情况、取得业绩方面,按照人才或创新团队综合评分90分、85分、80分,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资助;国内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指在全国范围有较大影响的人才或团队,包括学术著作或研究报告、担任职务、获奖情况、取得业绩方面,按照人才或创新团队的综合评分90分、85分、80分,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40万元资助。

  (二)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未获得国、省、市、区行政部门的认定,且已在坪山注册设立企业;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负责人应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每年在企业全职工作(或承诺在企业全职工作)6个月以上;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负责人名下登记股份占企业注册登记股份的60%以上,且创新团队所有成员每年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所有成员必须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自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之日起不低于3年。

    (三)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成员年龄不超过65岁。

  2.5.2.8申请第五款场地费用补贴包括场地租金、装修、物业管理等费用补贴,场地费分5年资助,资助比例分别为40%30%10%10%10%

  2.5.2.9申请第六款住房租金补贴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未在深圳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过人才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未在本市享受、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近三年无违法犯罪。

  (二)对深圳市或坪山区认定的杰出人才创业的,租金补贴15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A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A类人才创业的,租金补贴10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B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B类人才创业的,租金补贴8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后备级领军人才、海外C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C类人才创业的,租金补贴6万元;坪山区认定的D类人才创业的,租金补贴6万元。对不在上述人才认定范围内的高层次人才创业的,按照同类人才标准给予资助。(当前深圳市正在制定《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对高层次人才层级和类别进行重构,待《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高层次人才分为A类人才、B类人才、C类人才和D类人才,分别与原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A类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B类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C类人才对应。)

  (三)创新团队创业的,只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或团队负责人给予租金补贴。如果核心成员已获得上级行政部门人才认定,根据人才认定层级或类别给予租金补贴;如果团队核心成员或负责人未获得上级行政部门认定,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或负责人不超过2名,租金补贴6万元。

  2.5.2.10申请第七款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与企业资助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项目投资方与区政府之间发挥积极作用的企业和机构,企业或者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二)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项目在坪山区落户;

  (三)引进的对象主要包括: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项目单位落户的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

  (四)对机构引进的项目和企业要事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供引进项目或企业方出具的项目引荐委托书;引进项目在坪山区的落户证明材料;所引进项目或企业符合申报奖励项目类别的有效证明材料。

  2.5.3 申请材料

  2.5.3.1 申请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5.3.2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供:

  高层次人才证明文件;高层次人才(团队)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名下登记股份、一致行动人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实际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近6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高层次人才在国内外任职证明、相关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等复印件,发表的代表性论著、论文的首页和摘要复印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文件以及成果所处阶段的证明材料。

  2.5.3.3 申请第二款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供:

  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复印件;申请自行投入资金资助还需要提供自行投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财务数据专项审计报告等),此项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2.5.3.4 申请第三款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的单位需提供:

  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创新团队参加上级行政部门最后一轮评审的相关证明材料(参加上级行政部门最后一轮评审的前一轮通过证明材料等)、最后一轮评审成绩相关证明材料;创新团队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名下登记股份、一致行动人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员工名单及学历证明;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境外/国家//市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

  2.5.3.5 申请第四款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的单位需提供:

  对未获得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成立企业的,须同时提供:人才个人或创新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创新团队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名下登记股份、一致行动人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人才或创新团队学术著作或研究报告、担任职务、获奖情况、取得业绩;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员工名单及学历证明;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境外/国家//市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

  2.5.3.6 申请第五款场地费用补贴还需提供:

  企业场所租赁合同;缴纳租金证明材料;物业管理费用支出证明材料;装修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2.5.3.7 申请第六款人才住房租金补贴还需提供:

  人才的房屋产权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时需查询人才是否享受坪山区住房优惠政策)、人才认定证书、人才在坪山租住房屋合同、房租支出、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材料。

  2.5.3.8 申请第七款引荐项目或企业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供:

  引进项目或企业方出具的项目(企业)引荐委托书;引进项目在坪山区的落户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所引进项目或企业符合申报奖励项目类别的有效证明材料(创新团队、高层次人才(团队)证明材料、国家高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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